日前,马鞍山市住建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的通知,要求马鞍山全市建设单位必须在新建房屋施工、销售现场进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对拒不履行公示要求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据了解,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和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市住建委要求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按照《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张贴《马鞍山市施工现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在销售现场张贴《马鞍山市销售现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施工过程中拟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和报送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按要求于15日之内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马鞍山市施工(销售)现场民用建筑节能变更信息公示牌》。通知还要求,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建筑节能性能、节能措施等进行约定和明确。
据介绍,马鞍山市住建委在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中,将把建筑节能信息公示作为必检内容之一。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以及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皖江在线-皖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