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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信息来源:新锐大众 添加日期:2018/12/3 浏览次数:1365次
近日,《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发稿)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征求意见稿要求,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满足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其中,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对于绿色建筑的技术推广与应用,征求意见稿规定,绿色建筑发展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雨水利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余热利用、建筑环境监控、建筑智能化等先进适用技术,以及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励建设能效水平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通过提高建筑保温隔热性能和气密性、采用新风热回收技术及可再生能源等措施,大幅降低建筑的采暖、制冷需求。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公共建筑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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