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
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摸底调查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19〕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央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的重要部署,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加快健全职业健康基础保障体系,切实做好“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规划的基础性工作,我委决定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摸底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一)卫生健康系统所属的职业病防治院(所),承担职业病防治职责的疾控中心和综合性医疗机构等公立机构(以下简称公立机构)。
(二)从事粉尘、毒物、噪声、放射等职业病危害工程预防、治理及防控技术研究或职业健康相关学科专业教学的各类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
二、调查内容
(一)公立机构调查内容。调查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相关的工作场所、机构编制、人员构成、仪器设备、支撑能力、工作业绩和经费保障等情况(详见附件1)。
(二)专业机构调查内容。调查防尘、防毒、防噪和防电离辐射等“四防”相关的实验室、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科研能力、教学条件和建设需求等情况(详见附件2)。
调查表格电子版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职业健康司”栏目(http://www.nhc.gov.cn/zyjks)下载。
三、调查组织
(一)公立机构。以省(区、市)为单位,由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行政直属下级公立机构开展摸底调查。
(二)专业机构。
1.请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从本地区国有企业(不含中央企业及下属单位)、高等院校及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单位中遴选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组织开展摸底调查。
2.请中央企业组织开展本系统专业机构的摸底调查。
四、调查实施
(一)机构填报调查表。公立机构、专业机构按要求填写摸底调查表,并于6月28日前将调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word版)报组织对其开展摸底调查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
(二)逐级统计与报送。
1.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级公立机构报送的调查表(附件1)进行汇总,填写汇总表(附件3),与机构报送的电子版调查表一起,于7月5日前报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级公立机构报送的调查表(附件1)和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汇总,填写汇总表(附件3),与机构报送的电子版调查表一起,于7月12日前报省级卫生健康委。
3.省级卫生健康委对公立机构、专业机构报送的调查表(附件1、附件2)和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汇总,填写汇总表(附件3、附件4),并将机构报送的电子版调查表和本级填写的汇总表(含电子版),于7月19日前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4.中央企业总部对所属专业机构报送的调查表(附件2)进行汇总,填写汇总表(附件3),并将机构报送的电子版调查表和总部填写的汇总表(含电子版),于7月12日前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落实责任,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特别是对专业机构的摸底调查尚属首次、有关基础资料缺乏,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中央企业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摸排,认真研究确定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专业机构名单,避免出现“该调查而未调查、不应调查而调查”的情况。
(二)认真组织,保证质量。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准确掌握摸底调查各项要求。机构要严格按照调查表内容和要求填写,做到准确无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央企业要加强工作指导,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调查表要及时退回、重新填写。
(三)严格落实调查表填报技术要求。为便于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调查表统一要求使用电脑填写,各类机构要严格按照填表要求填写调查表,不能改变调查表格式和内容。
(四)书面调查和现场调研相结合。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中央企业在开展书面调查的同时,要合理安排现场调研,增强摸底调查的全面性、科学性。对发现的经验做法、普遍性问题和研究提出的建议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与汇总表一并报送。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联系人:张伟军、潘兴富、彭广胜
联系电话:010-62030964、62030974、62030965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
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联系人:胡伟江
联系电话:010-83132573,13681473664
电子邮箱:zwj.nirp@163.com
附件:附件1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调查表(公立机构填报)
附件2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调查表(专业机构填报)
附件3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件4职业健康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6月4日